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单位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生产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