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可以向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