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收集辖区养犬信息,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物业服务企业、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劝阻和制止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

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