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养犬登记管理,捕灭狂犬、处理涉犬治安纠纷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对犬只防疫、犬尸无害化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和占道经营犬只等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等工作。

民政、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