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犬只防疫、登记、流浪犬只控制和处置、捕灭狂犬、违法养犬行为处理等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不按规定登记或者故意拖延的;

(三)对群众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