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犬只防疫、登记、流浪犬只控制和处置、捕灭狂犬、违法养犬行为处理等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二)不按规定登记或者故意拖延的;(三)对群众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