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