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