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