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第三十六条有效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无主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养犬条件的养犬人领养,但不得领养其曾经放弃饲养或者被没收的犬只。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