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第三十五条有效养犬人将放弃饲养的犬只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应当书面申明放弃饲养,其放弃饲养的犬只按照无主犬只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