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养犬人将放弃饲养的犬只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应当书面申明放弃饲养,其放弃饲养的犬只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