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经营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犬只养殖、出售、诊疗、寄养、培训、理容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伤人、扰民、影响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