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从事犬只养殖、出售、诊疗、寄养、培训、理容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伤人、扰民、影响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