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经营第三十一条有效犬只经营者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传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