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犬只经营者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传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