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二十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养犬人身份信息或者单位名称,养犬地址、联系方式;(二)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三)犬只免疫接种信息;(四)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五)登记发证的单位名称和时间;(六)养犬人违法养犬行为记录;(七)犬只伤人记录;(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信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