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时,协助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