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犬只个体识别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