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五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养犬人也可以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只免疫。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