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免疫证明发放进行监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