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三条有效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犬只免疫、登记、识别、追溯等管理信息共享,为养犬人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等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