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二条有效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饲养大型犬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禁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的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