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一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重点管理区犬只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每户,按照固定住所进行认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