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条有效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单位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三)有专门养犬的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四)有专人负责犬只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