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应防雷管理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二)防雷装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