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