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应防雷管理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