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禁止下列破坏保护区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或者修筑设施;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
(四)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野生动植物的物品,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五)建设占用河道行洪过流面积,阻碍河道行洪的工程措施;
(六)其他破坏保护区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