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畜禽饲养、水产养殖;(二)烧荒、放牧、捕捞;(三)猎捕野生动物;(四)捡拾鸟卵和雏鸟、破坏鸟巢;(五)擅自采集、砍伐野生植物;(六)擅自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七)破坏保护区的标志或者标识;(八)破坏保护区的相关保护设施或者科研设备;(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