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畜禽饲养、水产养殖;

(二)烧荒、放牧、捕捞;

(三)猎捕野生动物;

(四)捡拾鸟卵和雏鸟、破坏鸟巢;

(五)擅自采集、砍伐野生植物;

(六)擅自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

(七)破坏保护区的标志或者标识;

(八)破坏保护区的相关保护设施或者科研设备;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