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