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