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的投资、运营。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