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漳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漳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审批服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