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建立生态保护与修复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开展考核评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漳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河道整治与管理、水旱灾害防御等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对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