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妨碍河道行洪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