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石、取土活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