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