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四章 生态修复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山育林、植树种草、淤地坝、坡改梯等保护措施,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拦沙固土,涵养水源,预防和减少自然水土流失。在山区、丘陵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立项的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