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生态修复计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开展自然岸线和生态护坡改造,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