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四章 生态修复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漳河流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统筹协调流域清淤疏浚工作,改善流域水系连通状况,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