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和土壤污染。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退水管理,禁止农田灌溉退水直接排入水体。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