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分散养殖畜禽的,应当采取分户收集、集中处理的污染防治措施。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