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考核断面所涉及的有关县(市、区)开展年度考核。考核不能稳定达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