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漳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倾倒垃圾、渣土等阻碍行洪物体;
(二)种植林木或者高秆植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鱼塘、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禁止围垦湖泊、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