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未经批准不得在漳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爆破、钻探、挖筑鱼塘、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四)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五)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