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条有效未经批准不得在漳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二)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爆破、钻探、挖筑鱼塘、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四)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五)砍伐护堤护岸林木。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