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依法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禁止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