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