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漳河源头生态保护与修复方案,建立漳河源头保护区。

源头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漳河源头、浊漳河北源源头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建设水源涵养林,加强植被建设,促进生态自然恢复。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