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有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漳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漳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等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调。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