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协同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漳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漳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维持漳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