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六条有效未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禁止在陆地、水上、空中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描绘和记述。经批准的上述活动,须在该军事禁区管理单位监督下进行,所获资料由该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审核,并报批准机关审查、作保密技术处理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