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航空器进入空中军事禁区,确需进入的,须经主管军区级军事机关批准。

未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活动。飞行管制部门审批低空飞行航路、航线,应当避开军事禁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