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要求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在审查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反馈审查结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审查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审查结果,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认为无审查必要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向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