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制定机关迟报、漏报、瞒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或者未报送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查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制定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