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