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